对于“福寿螺事件”,有关部门只能做“事后诸葛亮”,这种“不吃食不患病”的情况,事前能做的就是向公众普及卫生知识。“就像以前多发的蛔虫病,国家也没有对蛔虫强制检测。大家知道不生吃食物后,现在发生率很低。 大家管住自己的嘴,不乱吃东西就是了。”
所谓病从口入,此言不假。连日来,平时喜欢吃福寿螺的食客可着实为健康捏了一把汗。据北京市卫生局通报,截至8月23日19时,北京因食用福寿螺而患上“广州管圆线虫病”的患者达到87例。而北京市卫生局8月21日新闻通气会通报说,从6月24日至8月21日下午3点,北京市发生的70例广州管圆线虫病中,重症病例16例,无死亡病例。发病的患者都是在北京一家名叫蜀国演义酒楼的两个分店食用了“凉拌螺肉”之后,感染广州管圆线虫病的。“福寿螺事件”的初步原因已经查明:酒楼在福寿螺加工工艺上存在问题,加工不彻底,导致寄生虫没有被完全杀死,因此造成多人感染。
广州管圆线虫病是食源性寄生虫病的一种,又名嗜酸粒细胞增多性脑膜炎。人食用生的或加热不彻底的、藏有广州管圆线虫的福寿螺后,即可被感染。有研究证明每只福寿螺内含广州管圆线幼虫多达3000条至6000条。广州管圆线虫寄生在人的脑脊液中,引起头痛、发热、颈部强硬、面神经瘫痪等症状,严重者可致痴呆,甚至死亡。
“福寿螺事件”随着媒体报道而广受关注,事件背后存在的法律层面问题也显现出来——
问题一
事件定性是否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两个月内,87人得病。友谊医院北京热带病研究所专家甘邵伯表示,北京近3年只有二三例散发广州管圆线虫病病例,这样较大规模爆发还是首次。一时间,那些曾吃过福寿螺的人,纷纷到医院检查,京城百姓颇有点2003年非典爆发的感觉。那么,“福寿螺事件”是否属于一起像非典事件一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正在外地出差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电话专访,孙东东教授是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此次爆发的广州管圆线虫病和非典有很大的不同。非典的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人群,而‘福寿螺事件’的最大特点是:同食者同患病。”孙东东说,“你只要没吃那家餐馆的福寿螺就没事了,再说有人即使吃了,也不一定就会得病。”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郭子侠8月23日对媒体表示,“福寿螺事件”是北京20年来首例食源性疾病事件。孙东东说,他同意“食源性疾病事件”这一定性,可以说是一起公共卫生事件,但从法律层面来说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
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问题二
有关行政部门是否存在监管不力之嫌?
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涉及很多部门。孙东东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一个馒头的安全就可能涉及七八个行政部门。其原材料的监管是农业部门,加工过程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销售中的问题又是工商部门监管。如果面粉是进口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也有监管之责,还有商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
具体到福寿螺,危害公众健康的是福寿螺所带的寄生虫。孙东东说,国家并没有规定要对福寿螺等食物中的广州管圆线虫进行检测,也无明确由哪个部门来实施。对于“福寿螺事件”,有关部门只能做“事后诸葛亮”,这种“不吃食不患病”的情况,事前能做的就是向公众普及卫生知识。“就像以前多发的蛔虫病,国家也没有对蛔虫强制检测。大家知道不生吃食物后,现在发生率很低。大家管住自己的嘴,不乱吃东西就是了。”孙东东说。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有人吃了福寿螺得病了,有关部门不采取措施,不公布事件真相,不对涉及福寿螺销售饮食的行为进行监控,那才是监管不力。”
姜明安和孙东东都认为,北京市有关部门处理此次“福寿螺事件”是比较得当的,医疗机构及时上报病情,卫生部门及时查处肇事餐馆,福寿螺销售渠道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控制。目前,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已经对蜀国演义酒楼立案调查,并表示将根据感染人数的总数确定处罚力度。8月22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办针对北京市出现的群发性广州管圆线虫病发布了全市暂停购进、销售福寿螺的市场控制指令。
问题三
“福寿螺事件”受害者民事索赔如何举证?
据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查明,蜀国演义酒楼5月20日起用福寿螺制作“凉拌螺肉”,到8月8日该酒楼才停售“凉拌螺肉”。据悉,该酒楼共卖出去近1000份“凉拌螺肉”,初步估计吃过的食客有2500名至3000名。根据卫生局的通报,目前只有87人被确诊为患者,但食用“凉拌螺肉”的最后一批食用者还处于潜伏期,因此还不能确定感染病例的总数。
记者从友谊医院了解到,无症状消费者做外周血血常规只需20元;可如果有发烧等症状就要做腰穿检查,需要300元左右;而有的食客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做核磁和彩超才能确诊,费用会提升到2000元左右。在友谊医院就治的患者张先生对记者说,他因辗转治疗已花了2万元医疗费,而该病正常治疗仅需2000元左右。为测颅压,他已做了4次腰穿,精神上承受了较大压力。他透露,住院的患者经商议,康复后将进行集体索赔,包括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8月23日,北京蜀国演义酒楼董事长瞿传刚在媒体恳谈会上,代表企业就“福寿螺事件”向消费者正式道歉,并表示“我们的原则是即使倾家荡产也要赔”。“索赔是理所当然的。但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福寿螺事件’受害者民事索赔存在很大的举证困难。毕竟法院判决是根据证据来的,最难的是身份认定。”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博士、山西财经大学副教授景朝阳说。
没有就餐发票,吃福寿螺的患者怎么证明得病是与蜀国演义酒楼有关?即使有就餐发票、点菜单,但如果是多人聚餐如何证明就餐时吃了福寿螺?去医院做各项检查但没有染病,费用如何索赔?景朝阳表示,已就诊的患者,可以凭医院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来证明自己的病症与蜀国演义酒楼有关;而没有患病也没有发票的消费者的损失,只能靠消费者和酒楼的诚信来解决。
景朝阳说,还可以根据自己就餐时间,要求酒楼提供当时的视频图像或者电子点菜单等证据。如果酒楼拒绝提供,应该把举证责任倒置,让酒楼证明索赔者没有在酒楼就餐。
问题四
肇事酒楼是否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含有致病性寄生虫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如肝炎、肠炎、疟疾甚至鼠疫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王桂萍分析说,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销售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王桂萍认为,“福寿螺事件”是否成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案件,前景很难确切断定。从目前的事态来看,“福寿螺事件”造成87人患广州管圆线虫病,符合“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法理认定,社会危害性已经具备。
根据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调查,蜀国演义酒楼5月20日起用福寿螺制作“凉拌螺肉”,8月8日停售。而友谊医院是从6月24日开始就收治到该酒楼吃过“凉拌螺肉”的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王桂萍说:“这两个时间有交叉,如果蜀国演义酒楼从6月24日后知道‘凉拌螺肉’致病,但到8月8日才停售‘凉拌螺肉’。主观恶性就更严重。”
“但是难以掌握的是,制作福寿螺是否有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如果没有的话,认定‘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有一定难度。”王桂萍说,“福寿螺事件”是否上升到刑事制裁有待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