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在强化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的同时,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的开展,积极探索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的新思路,从实效性入手,以程序规范促进实体规范,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置于法律监督之下,自2004年以来,该院共监督监管机关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8件58人。 该院的具体做法是:
一、强化规范执法意识,实现检察监督行为的规范化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刑事执法活动,同时也是人道主义精神在我国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强化和规范对该项刑罚执行工作的检察监督,对于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该院从抓检察人员的检察监督行为规范入手,组织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结合检察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开展业务知识交流和研讨。
二、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实现程序、实体并重的规范监督
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突出,而在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较为普遍。为避免检察环节出现偏差,该院要求对每一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必须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提出明确的检察意见,实行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规范化检察监督。如:服刑人员、某市原副市长钟某,因患高血压Ⅲ期、双眼白内障被批准保外就医,今年4月狱方派员对其考察后,提出将该犯“续保”至刑期满。经该院驻监检察室审核发现,该犯余刑尚有一年一个月二十六天,狱方提出的“续保”期限违反了《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每次延长半年至一年”的规定,据此,检察机关提出只同意该犯“续保”一年的检察意见。最终审批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只批准该犯“续保”一年。
三、突出检察监督实效,实现书面审查与实际调查相结合的规范监督
书面审查是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的必经程序,在检察程序与实体合法的前提下,为突出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不同案情介入实际调查是十分必要的。如:服刑人员刘某,患青春型精神分裂症,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当地公安机关、其父母同意接收对其监管和担保,同时该犯家属通过有关“渠道”向该院有关人员说情。该院驻监检察室在对本案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该犯保外就医后的监管、就医的条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犯家庭经济状况不能满足该犯的就医条件,保外就医后如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其发病后可能会再发生社会危害。据此,提出对该犯暂缓办理保外就医,待上述问题确实得到落实后,再做考虑,狱方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四、从源头介入检察,实现同步规范监督
(一)对罪犯“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需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政策的正确落实,该院通过以下方法,对该类案件实行同步监督:一是深入监区查明监管机关公示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意见,进行源头监督;二是与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教民警见面,了解该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进行客观表现监督;三是对生活不能自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现场调查,考察其生活自理能力现状,进行实地监督;四是在同监罪犯和联号罪犯中调查、了解该罪犯平时的改造情况及生活自理情况,进行侧面监督;五是对监管机关拟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材料,委托市院技术处进行文证审查,并将上述综合意见在“通案”会(审核小组会议)上提出,进行病情监督。
(二)对罪犯保外就医的同步监督。原则上在监管机关提出对拟保外就医罪犯的疾病伤残鉴定结论出来时,即开展同步检察监督。一是通过拟保外就医罪犯的主治医生了解罪犯实际病况,对鉴定结论存有较大异议的,建议监管机关对拟保外就医罪犯到社会上有鉴定权的等级医院进行鉴定;二是严格对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办法》等,进行审查;三是审核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家属是否同意接收和担保的意见,手续是否完备;四是结合罪犯改造表现及社会稳定等综合因素提出检察意见;五是督促狱方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工作,做到监管机关、当地执行机关和基层组织、家属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三见面”。
五、强化“续保”罪犯检察,实现全面规范监督
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执法工作全过程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实现全面规范监督,该院一是建立健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档案,对即将到期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提前两个月向监管机关提示“预警”;二是督促监管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及时考察;三是要求监管机关对保外就医半年的罪犯适时考察,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应及时收监;四是对考察时未与考察人员见面的罪犯,要求监管机关通知该罪犯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汇报情况,必要时对其病情进行再鉴定,条件消失的应及时收监执行;五是不定期派员会同监管机关进行联合考察,实行临场检察监督。
如罪犯许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9日被秦淮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4月6日投送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刑期至2007年3月21日。后因患2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上消化道出血,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05年3月1日保外就医6个月,后经考察批准延长其保外就医一年至2006年9月1日。栖霞区院对该犯的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检察,通过该犯居住地执行机关了解发现,罪犯许某改造表现较差,违反公安监管法规,未做到按时到派出所汇报思想,也不积极治疗疾病。今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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