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蕾诉交警支队二审开庭
广州日报作者:彭姣时
案件回顾
一起车祸九次责任认定
2001年6月27日,东莞虎门发生一起车祸,受害人黄晓蕾在车祸中髋关节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这本是一起普通车祸,但事故的处理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和纠纷。
2001年7月27日,东莞交警支队第五大队作出了第一份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晓蕾应负全部责任。这对受害者黄晓蕾一家来说显然不能接受。 而在提出行政复议等过程中,黄晓蕾母亲欧阳惠兰注意到,作为事故责任认定重要依据之一的现场照片,因“技术问题”(东莞交警支队第五大队的解释)全部丢失了;而《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多份材料中签名勘查员为“邓永权”的,在东莞市政法委和东莞市公安局等单位调查后证实:查无此人。
由此,欧阳惠兰认为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有人在“伪造现场勘查笔录”。
2001年9月26日,第五大队作出了新的《认定书》,认为卢锡方(车主)负主要责任,黄晓蕾负次要责任。之后,事故责任认定经历申请-复议-起诉-撤销等循环反复的过程,至今有责任认定书9份。
2005年3月4日,东莞交警支队第五大队最后一次作出责任认定,认为“该案件无法查证事故事实,无法作出责任认定。”这是第九份责任认定书。
2005年12月27日,黄晓蕾将东莞交警支队第五大队(后因诉讼期间被撤销,依法规定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成为被告)告上法庭。黄晓蕾认为正是东莞交警支队第五大队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出现违法现象,从而导致延误治疗等损失,要求法院判令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由其行政行为而引发的黄晓蕾经济损失303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彭姣时
实习生廖娅摄影报道)尽管黄晓蕾交通事故案(详见本报于2005年7月7日《车祸受害者告交警索国家赔偿》)发生已过去整整五年有余,但由此事故引发的一系列诉讼纠纷并没有完结。本月23日,黄晓蕾诉东莞交警支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索赔303万余元一案二审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已认定交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
交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今年6月15日,东莞市法院对黄晓蕾诉东莞交警支队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东莞市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在诉讼期间被撤销,依法东莞交警支队成为案件被告)在处理黄晓蕾事故中,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员“邓永权”的签名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员“邓永权”、绘图员“陈祚榘”的签名均为张健强所签,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认定原第五大队在处理涉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但同时,法院否定了原第五大队的违法行政行为与黄晓蕾所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驳回了黄晓蕾索赔303万余元的巨额赔偿请求。
受害人母亲
自学法律替女儿辩护
因不服一审中认为“原第五大队的违法行政行为与黄晓蕾所受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判决,黄晓蕾提起了上诉。
本月23日,该案二审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黄晓蕾的母亲欧阳惠兰担任了女儿的特别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并进行了答辩。
据了解,今年已经58岁的欧阳惠兰5年来,一直高频率奔波往返于韶关、深圳、东莞三地为女儿“讨说法”。为了女儿的官司,欧阳惠兰开始学法律,开始自己写材料替女儿辩护。23日的庭审从下午3时开始到6时结束,进行了整整3个小时,欧阳惠兰在法庭上,整整3个小时用带着哭腔的声音激动地不停讲述事故发生以后的种种事情和诉讼中的各个问题;遇到记不住的法律问题,欧阳惠兰在法庭上翻起了法律书进行辩论。
目前,该案还在法院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