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赞同“温州经验”并称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有合理和必要之处
追踪反馈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温州的实践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具体情况下,让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确有其必要和合理之处。 ”8月24日,看了法制日报日前刊登的《温州正在别离“告官不见官”》的报道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感慨颇深。
“像其他各国一样,我国也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亲自出庭。因为,一来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一定是诉讼所要求的法律专家;二来行政机关负责人一般都比较忙,而一起行政案子是需要花费不少精力和时间的。因此,代理人才成为诉讼中的一般制度。”应松年说,这篇报道引发了他的一些思索。
首先,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法治可能还不够了解,或者法律意识淡薄,行政执法人员某些违法的主意可能就是自己决定的,或者是对部下教育不足,管束不严。让领导亲自出庭,无疑是一堂生动而深刻的法制教育课,使行政领导“真切地感受到了本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利于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其次,在我国解决社会矛盾,尤其是官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中,行政诉讼制度应该是定纷止争最重要的而且是最终的制度。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这一制度真正充分发挥作用。温州的实践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使领导们实实在在看到了行政诉讼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与其花大量精力、财力去处理信访事件,不如事前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而且,由于领导亲自出庭,大大“推进行政民主化,使双方以平等地位论辩是非。即使首长深受其益,也大大降低了对方的对立情绪,使“原告的态度往往更加平和,所发表的意见和观点往往也更加合理”,甚至连“官司输赢本身”都并不重要,“真正达到案件事了的社会效果”。温州的实践证明,领导出庭当被告,并不会使行政机关丢面子,相反,是向原告和社会宣示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形象。
由此看来,领导亲自出庭应诉,将是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作用的重要措施之一。工作繁忙的首长亲自出庭应诉,虽要花费时间和精力,但回报也是极为丰厚的。也许这就是中国国情的特点所要求的。“因此,我赞赏温州的做法,期望他们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应松年最后说。(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