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对符合条件未成年人酌定不起诉
新闻快读
一项由高校和检察机关共同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的实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在浙江省检察系统内得到推广。
但法律的不完善、相关制度的滞后以及配套机制的后缺失,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受到阻碍。
一位副市长认为,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政府责任意识,规范领导机制。整合社会各项资源,加大办案机关资源投入,充分发挥民政、教育、企业、村(居)委会的作用。 法制网见习记者袁定波法制网记者 张亦嵘
“取保候审后,我儿子懂事多了。”小胡妈妈说。
“取保候审后,我对法律有了了解,知道以前凭哥们儿义气打架、抢东西是犯罪了。一定争取早日出去,好好孝敬妈妈。”17岁的胡某说。
在取保候审后重新收押时,胡某和他的妈妈分别向检察官表达了自己的感受。
王某,16岁,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应该让他在看守所多待两个月再取保候审,那样他才会听话些,才知道什么叫厉害。”王某的母亲说。
这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改革实验课题组,进行一年多实验后听到的有代表性的两种感受。
“我是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孩子,在监狱的大墙里,我就像一只失去了翅膀的鸟儿,想飞却飞不起来。”
“我想回家,想回学校读书。”
……
“正是这一封封来自大墙内孩子的信,给了我发起这一课题的灵感。”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告诉记者,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被起诉率,每年呈7%左右的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有罪判决率高的现实状况,让人担忧。应该扩大取保候审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降低审前羁押率和起诉率。”
于是,实验开始了,地点选在了属于东部发达地区的浙江省永康市。这是因为,永康市外来人口多,人员流动性强,转型社会特征相当明显,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数量较多,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具有相当代表性。
这项始于去年3月的实验,进展如何?对未成年人保护是否起到了推动作用?带着这些疑问,8月中旬,记者跟随课题组在永康市进行了深入调查。
实验结果 适用范围还可扩大
今年3月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一个文件,在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立平看来,“是对改革实验的充分肯定”。这份文件要求,推广永康市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改革经验。
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根据评估取保风险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在遵循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永康市检察院针对司法实践情况,改变了取保候审的操作方式,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
调查结果让课题组感到,酌定不起诉适用还有相当大的空间。
课题组负责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告诉记者,从调查结果看,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逃逸等实际风险比预想的小得多。
记者随课题组调查了被取保候审后重新收押的14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宋英辉分析认为,取保候审对可能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积极效果。
一项创举引入风险评估指标
在实验中,课题组引入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风险评估指标,宋英辉认为,这是一项创举。
他介绍说,对于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考虑其在本地是否有固定住所或近亲属、是否是过失犯罪、是否为初犯、能否交纳保证金或能否提供合格保证人、取保后能否就读或工作、会见走访印象及监护条件等因素。对酌定不起诉的,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考虑被害人有无异议、公安机关有无异议、是否赔偿被害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况作出评估。
现实障碍 法规不明考评制度掣肘
一年多的实验,有成果也有困难。
实践中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对情节轻微,但不具备法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或者符合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但犯罪情节不轻微的案件,是否可以作为酌定不起诉处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课题组成员、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舒瑶芝告诉记者,这只是实验中遇到的障碍之一。
另一个障碍是不起诉专项检查和考评制度。据永康市检察院检察长翁跃强介绍,由于考评制度的存在,办案人员受制于考评分数、结案率等硬性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取保候审改革。另外,专项检查和考评制度导致酌定不起诉运作程序繁琐、酌定不起诉适用受到闲置。
“目前,扩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立法依据不足。”在8月15日举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改革实验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诉条件,比成年人要宽松一些,但各地司法机关掌握尺度并不一样,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另外我国目前有关不起诉率上限,即普通酌定不起诉的办案指标还要不要?如果要,未成年人犯罪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率如何合理界定,这些都是问题。
棘手问题 社会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涉嫌盗窃的王某被取保候审了,可他的母亲并不愿意。“像我儿子这样的孩子,兵当不成了,大学又上不了,与其让他们在社会上混,还不如关到监狱里,这样他们就不敢乱来了。”
“这位母亲的话恰恰说明,在社会配套措施缺失的情况下,适用取保候审或者酌定不起诉,对于特定犯罪嫌疑人来说,不一定属于最佳选择。”宋英辉指出,在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后如何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是整个改革实验中课题组碰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当前,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办案机关、家庭、学校、企业、村(居)委会之间,普遍没有建立有效的共同监管机制。共同监管机制欠缺,加之缺乏技术监控手段,使办案机关在“可保不可保”的案件前顾虑重重。
“在监管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利益和被害人利益,存在风险。同时,对于司法资源的投入提出了高要求。”永康市检察院纪检组组长蒋问青说。
社会因素遭到歧视不利回归社会
一年多来一直在永康市进行调研的刘晓东、雷小政、何挺3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告诉记者,被取保候审人和被酌定不起诉人回归社会时,仍然遭遇到不少歧视。如,被学校直接或间接开除或被迫转学、工作机会受到限制、邻居歧视、同学排斥等。
另外,14名被酌定不起诉人中,
记者随课题组在永康市的两所中学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你的同学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了,你怎么对待他?在405份问卷中:
可见,38.27%的人对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歧视。
如何完善 加强政府责任意识
这项制度如何合理地发展下去呢?
课题组建议,应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放宽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条件,规定酌定不起诉的裁量因素,改革现有检察机关的考核考评机制。同时,实行政府主导、社会机构广泛参与的模式,整合诉讼内外的资源,促进这一新举措的扩大适用。
永康市副市长周侃则认为,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政府责任意识。整合社会各项资源,加大办案机关资源投入,充分发挥民政、教育、企业和村(居)委会的作用。(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