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白敏怡城市快报9月1日起,《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施行后,二次供水、供水设施以及供水企业和用户,都将有了各自应遵守的“规矩”。
根据该《条例》规定,连续停止供水超过十二小时,企业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
今后,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均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要进行清洗消毒。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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