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对“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做出终审宣判: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嘉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葡萄酒侵权产品,并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诉(下称中粮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千余万元。 至此,我国近年来标的额最大的商标侵权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由于涉案标的额巨大,加之“长城”是中粮集团这个世界500强企业旗下驰名品牌,作为二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也极为谨慎。对两年前媒体一度爆出的“中粮集团有漏洞,‘长城’商标3年未使用因此应予撤销”的说法,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做了这样的认定:“根据中粮公司提供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长城牌葡萄酒在2001年、2002年,2003年连续3年在全国各葡萄酒品牌中产销量排名中占首位。中粮公司的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也于2004年11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个“认定”使得前面的说法成为无稽之谈。最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嘉裕公司未经中粮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中粮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损害赔偿额的认定,由原审判决的1500多万元赔偿改为1061万元。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