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舸引人瞩目的物权法草案正式进入审议议程,即将五审的草案显现了诸多特点:比如强调保护私产、私房70年后可以交钱续用等等。但是,草案已删去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条款、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未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 这几项条款曾被认为是草案最具进步意义的内容之一。以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条款为例。由于房地产小区的业主来自四面八方,从事各种职业,他们彼此之间存在天然的隔膜。但是,当一个小区的业主结构逐渐稳定下来,业主之间就会慢慢形成利益共生关系———小区物业服务的好坏、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等等。小区与外部的利益关系同样错综复杂,比如一条道路的规划与建设,某些教育、医疗、公共卫生资源的任何变化,都会牵动老百姓敏感的利益神经。物权法草案的聚焦重点之一,就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联关系,以及对于“人与物”(业主与小区内各种公共设施服务的变化、与更大范畴的所居住区域内教育、交通、文化、卫生等各方面状况)的变化进行重点关注,赋予业主们更大自由度的权利行使空间。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业主的自治团体,必须获得足以维持顺畅运行的权利保障。而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条款则以法律的形态,将业主遭遇各类纠纷时,委托业主委员会提请集体诉讼的权利固化。以房地产小区业主为主体的群体,用当下的流行语来说就是中产阶级。中产阶级的权利生态环境,直接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从财产保护走向权利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删除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条款,可以说是对业主权利保障的一大制度缺陷。至于“公共利益”界定和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更是被学者和民众寄予很高期望。然而,即将五审的物权法草案连续绕过了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条款、“公共利益”界定和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有“权利残缺”之忧。虽然物权法草案的宗旨就是“公产私产平等保护”,但由于部分重要条款的搁置和缺失,容易造成“名义权利”和“实质权利”彼此分离,人们会觉得虽然从物权法草案中获得了不少激动人心的权利词汇,但在现实中依旧要戴着权利的镣铐跳舞,没有足够而积极的权利行使空间,就只能消极地对待物权法草案,即使它最后得以通过。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