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市民朱先生被小偷偷走了钱包,20分钟内,小偷用他的彩照金卡在商场刷了5500元。于是,他将商场告上法院索赔损失。
转眼小偷刷走5500
去年12月13日中午12点半左右,朱先生在新街口购物,突然发现背包被划了一个口子,钱包被偷走。 从12点55分开始,朱先生先后向银行三次电话挂失信用卡,随后又去淮海路派出所报警。
朱先生被银行告知,在12点44分时,信用卡曾被人在新街口某商场消费5500元。朱先生连忙赶到该商场,在商场存根中,朱先生看到上面的签名是“祝峰平”。“我的信用金卡上有本人照片、本人签名,你们营业员竟然允许一个叫祝峰平的人刷我的卡,这也太不负责任了!”朱先生当场发火,和营业员争执起来,惊动了警察。
商场优惠不足弥补
在派出所调解中,气愤的朱先生坚持要商场赔偿5500元损失,以及他被撕扯坏的衣物,价值2800多元。但商场不承认存在过错,只同意在朱先生买电器时优惠一些。朱先生考虑到自己正在装扮新居,需要购买一部分商品,便暂时同意了这个方案。
不久,朱先生在该商场购买了3万元电器,当然折扣打得比较低,但离信用卡造成的损失还差一大截。朱先生试图与商场再次协商,遭到拒绝。
今年5月底,朱先生将商场告上白下区法院要求赔偿5500元。商场辩称,朱先生的信用金卡按照使用规定,无需密码,也无需身份证,因此营业员的操作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商场赔70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信用卡失窃案尚未侦破的情况下,显然无法辨认金卡上的预留签名是否与“祝峰平”一致。但根据朱先生曾在银行用卡取钱所用签名为“朱某某”,可见银行认定的签名是“朱某某”。冒用者留下如此大马脚,商场工作人员却不谨慎审核。
因此,在信用卡被小偷盗刷这件事情上,朱先生没有仔细看管好,负有30%责任,其余损失由商场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