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原经济贸易局局长“栽了” 一审判十八年
昨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凤冈县原经济贸易局局长张祖宏因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将继续追缴478487.13元赃款。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1年8月至2004年3月,张祖宏在担任凤冈县供销社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8万元,索取贿赂38.5万元,采取侵吞、骗取手段贪污公款18.2万元。在此期间,张祖宏组织修建县城综合贸易市场亮棚,在投用仅一年后便倒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2万元。2004年9月,张祖宏担任该县经济贸易局局长后,明知该局下属国有企业“国营鞍山煤矿”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仍然将该煤矿发包给个体经营者石亚平经营,致使该煤矿因违规生产于2005年4月28日发生瓦斯爆炸,造成6死1伤的重大事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张祖宏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杨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