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8月25日电 (记者来建强)福建省近日出台了《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凡今年被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录取的福建贫困家庭学生,可于8月30日前向当地教育局提出领取社会助学金的申请,属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的将优先获得资助。
福建省教育厅要求,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在助学金申请、推荐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或截留、挪用、挤占助学金的行为,将给予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责令其退回已领助学金,并进行批评教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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