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国企改革政策有新变化
职工补偿金有调整
本报讯 (记者杜世成)记者昨日从市国资委了解到,今年我市国企改革政策,在职工经济补偿金方面有新的变化和调整。具体说,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原固定职工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原固定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算。企业经营者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规定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以现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付清所认购原企业产权(股权)的,给予20%优惠”的规定,以后不再执行。(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