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8月25日电
(记者肖文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苏丹红事件”两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伟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被告人冯永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两名被告均表示要上诉。
据查,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谭伟棠是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人代表,冯永华是总经理助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辣椒油、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由于有客户称田洋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颜色不够鲜艳,谭伟棠便指使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以达到给产品“着色”的目的。冯永华购得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之后,在没有对成分进行安全检测和申请批准使用的情况下,就将油溶黄、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生产出田洋牌“辣椒红一号”、“辣椒红二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田洋公司销售网络广,共向全国18个省市的30多家企业提供过用于生产辣椒油、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
根据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油溶黄、油溶红的主要成分均为具有致癌性的工业染色剂“苏丹红一号”,其中油溶黄中“苏丹红一号”的含量高达98%。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生产了含有“苏丹红”的“辣椒红一号”、“辣椒红二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243571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4490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