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广州8月25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俞萍)公路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到底合不合法?今天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广东省交通厅正式作出回应:养路费征收并非“早已不合法”,而是有法可依!
据了解,连日来,国内多家媒体转载了《检察日报》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评论,紧接着,部分媒体也进行了跟踪报道,对公路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提出疑问。 文章大部分认为,由于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作了修改,因此,公路部门征收养路资金已经失去了其合法性。
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认为,其实,部分媒体的报道有失偏颇。1999年《公路法》修订后,对于养路费征收的问题,国务院早已明确。由于国家尚未实施通过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2000年初,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0〕2号),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1999年修订后的《公路法》第36条第1款虽然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同款的后半部分也同时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办发〔2000〕2号文正是落实《公路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2003年施行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61条也规定“在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办法实施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可见,养路费征收并非“早已不合法”,而是有法可依。
交通厅再次强调,养路费的征收不是“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利和利益”,而是政府部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