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殷文静 秋晓 通讯员王志彬)近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李俊对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答复》表示出欣喜:“该‘答复’来之不易,区法院功不可没。 我们可以以该‘答复’为依据,理直气壮地依法行政;理直气‘和’地与有关主管部门主张依法管理的依据。”
李副主任的欣喜缘于该“答复”可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棘手问题,而“答复”则是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催产”而来。
今年3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辖区一居民因拆迁事宜,状告开发区管委会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要求赔偿162万多元的巨额损失。尽管该案在立案4天后原告便自行撤诉,可该院敏锐地感到:此案关系到区管委会是否有权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作出依法裁决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门为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建设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不在其列。而《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虽然赋予了开发区管委会具有“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的职权,但对该职权包含哪些内容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开发区管委会在多年实践中难以行使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权等职权,给相关工作带来不便,影响了区域经济跨越发展。这一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的开展,也给法院受理、裁判此类行政纠纷案件带来困难。
为了及时解决这一问题,给开发区房屋拆迁等行政行为寻找法律依据,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多次派人到上级法院等求教有关业务问题,并多次到省人大汇报情况。最后,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书面提出要求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九条应作如何理解的请示。
6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文件的形式作出明确答复:“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管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等职权。”并将此文抄送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内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求遵照执行。江苏省人大的答复为开发区管委会充分履行行政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该类行政行为进入诉讼渠道铺平了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