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8月22日讯(记者纪燕玲)莫明大火将出租的房屋烧毁,承租户和屋主谁该承担损失?原因不明的大火为此烧出屋主和承租户长达3年的官司,经过一审、终审、再审,当事人仍旧不服判决,海南省高院指令海口中院审理此案。 21日下午,海口中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莫明大火烧出索赔官司
1998年12月1日,屯昌知青企业联合公司与张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知青公司将修理车间、原油库三间瓦房以及周围空地长10米场地租赁给张先生加工家具,租期8年。
2003年8月12日晚上,张先生承租的场地发生火灾。之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调查:火灾面积350平方米,火灾原因不明。同年8月28日,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安全鉴定意见书,确认该公司修理车间为C级危房,不能继续使用。知青公司委托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房屋进行评估,确认汽车修理车间建筑面积342平方米,价值80028元。
2003年,知青公司起诉,要求张先生赔偿各种损失共9万多元。张先生认为,消防确认的火灾原因是不明,而不是管理不善,他不应该为此负责。
两审下来各有胜负
屯昌法院一审认为,张先生租知青公司房屋,负有妥善管理所租房屋的责任,现所租房屋因火灾损坏,火灾原因不明,张先生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知青公司损失共8万多元。
张先生不服上诉至海南中院,海南中院终审认为知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租赁物损毁系张先生保管不善及过错所致,因此主张张先生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赔偿损失无事实根据,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知青公司的诉讼请求。
谁该为大火负责?
知青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海南中院再审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知青公司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移给张先生,该租赁物的风险就随着使用权一并转移给张先生。根据消防部门的火调,起火点是在张先生承租的房屋内,至于如何起火,原因不明。张先生在承租期间是否尽了妥善保管义务,应当根据举证分配原则,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举不出证据,应当承担诉讼风险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张先生在承租期间尽了妥善保管义务的情况下,因火灾不明造成租赁物成危房,不能使用,张先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海南中院再审撤销前两审判决,同时判决张先生赔付承祖的汽车修理车间损失8万余元给知青公司。
张先生不服也申请再审,海南省高院指令海口中院审理此案。21日下午,海口中院开庭审理。张先生认为,根据对方所说的是基于侵权之诉,根据举证规则就要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充分举证义务。举证倒置是一种特殊的举证规则。张先生同时认为,火灾原因被认定为不明时,只能推定是一种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并不是承租人没有妥善保管,承租人也不愿出现结果。该案当庭没有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