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胡秋子 通讯员张岚兰明芳)武法院昨日透露,该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财产纠纷案,判王某(女)按承诺返还父母为其垫付的上大学等费用近9万元。
1997年9月,武人王某的父母为其支付了上大学费用及治疗费用。 2002年,王某毕业后到某中学任教,为购房又向父母借款。2004年初,王某的父亲病逝。2005年8月,已婚的王某回娘家向母亲写下承诺书:7年半向母亲上交7.5万元,并偿还购房款1.246万元。其姐在场作为证明人签了名。后来,因女儿未按承诺支付第一年的款项,母亲遂诉至法院,要求女儿给付现金7.5万元和房款1.2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1997年上大学时已满20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父母依法可以不负担其上学期间的费用以及治疗费用。被告参加工作后,作为回报和补偿,自愿向家里支付7.5万元,并出具约定。该约定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书面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承诺履行义务。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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