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大河报·今日观点》版发表张贵峰先生文章,质疑教育部对“孟母堂”的否定。认为应给予这种私塾教育多一点尝试的空间和机会,笔者不敢赞同。
先不说教育部对私塾教育的否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像“孟母堂”这样的私塾教育的出现实际上是一种倒退。 古代经书中精华与糟粕并存,所以适合由专门人士进行研究,或由成年人自愿阅读。未成年人的心智园地仿如一张白纸,尚不具备吸其精华、剔其糟粕的能力。须由经过法定许可者按照科学的方式精心栽培。
张先生以尊重教育内容与办学方式多元化之类的理论,来为“孟母堂”式的私塾辩护。办学方式与教育内容的多元化固然应该,但是有一点明确无误的是,任何多元化都必须建立在接受教育者的自愿基础上。但在私塾问题上,我们却很难说那些未成年人进去“学习”,是出于他们的自愿,而毋宁说那只是他们的父母的选择。须知,父母固然对子女具有监护权利与义务,但同样不能忘记的是,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也具有监护的责任与义务,所以当孩子父母的行为明显偏离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向时,政府并非不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干预。
魏文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