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5日,广东佛山某派出所在接到“有人持刀砍人”报警后,两民警没带枪和对讲机出警,导致在警察眼皮底下发生了一死两伤的惨剧。事后两警察被开除公职,并以玩忽职守罪分别领刑。(8月25日《信息时报》)
两名警察应为此惨剧担负多大的责任?警察应不应该不惜自己的生命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这样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有人认为,如果警察在场也无法制止犯罪保障安全,要警察何用?有人则认为警察也是血肉之躯,也有家庭负担,故对警察不能要求过高……笔者发现,追问和反思陷于一个伦理困境。
可我在想,如果连这样的问题都没有答案,则公民的安全保障将被置于虚空之境。笔者认为,之所以讨论陷于困惑,是因为讨论的角度出现偏差——面对歹徒行凶,警察到底应该前进还是退缩,应不应该“履险”,更应该从职业精神的范畴予以讨论,而不是只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进行判断。
当然,面对为他人流出自己的鲜血乃至死亡,人们首先容易想到的是对这种行为的道德肯定,但警察处警制止犯罪,这首先并不是对被害人的道德施舍,而是基于警察的职业精神。倘只从道德伦理角度判断,人们并无权利要陌生的他人来帮助自己,更遑论为自己付出代价、做出牺牲。但从职业要求角度,这却是可以的:人们有权利要求警察为自己提供帮助,有权利要求法院为自己主持公道,有权利要求消防队扑灭自己家的失火,有权利要求公共权力部门为自己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
同样,若只从道德伦理角度,警察完全可以以自我利益为借口,避免出现在危险的场所。但从职业精神角度看,警察拒绝处警,显然是荒唐的。因为警察在从事这一职业之始,即获得了相对较高的荣誉和待遇,也同时被赋予一些特殊、但必须及时履行的职业责任。
以此标准看佛山的这起案件,警察被开除公职、被判刑,是有道理的。据报道,当时的情况是:凶手只有一人,且没有枪支,凶器只是柴刀和菜刀,而警察却有两人,应该说两位警察有制止犯罪的能力和可能。因此,两名警察制止不了歹徒的杀戮,即便情有可原,也罪愆难恕。以我看,以玩忽职守罪处罚,量刑甚至有些过轻。
当然,从职业精神标准判断警察行为,并不是说对警察的职业行为不必予以道德判断或褒扬。我只是想说,事后的道德评价与事中的职业要求,二者是并行不悖的。
郭之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