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通过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通过了会议批准。发票上不得“龙飞凤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对多种场所的汉字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今后,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被列入范围的还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试卷和教师板书、课件等;汉语出版物、汉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及使用说明用字等。其中特别要求,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等用字,必须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法规还要求,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擅自停水可罚款5000元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明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用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水费,超过规定期限未交纳水费的用户,供水企业可按日加收欠交费3‰的违约金。用户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60日不交纳水费,供水企业在书面警告后,仍然未交费的,供水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对其断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交纳全部拖欠水费及支付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8小时内恢复供水。
为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及时供给,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法规明确,对违反规定企业的罚款“起步价”为5000元。(记者陈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