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南京某大学2名女生和南京某安装公司女工在浴室为抢喷头发生扭打。在女大学生推搡下,女工身体倒向旁边7旬退休老人。近日,因骨折右手丧失功能的7旬老人,将2名女大学生和女工告上法庭。
意外事件:7旬老人浴室里摔骨折
张某和李某是南京某大学的学生,去年12月两人相约去丹凤街某浴室内洗澡。 张某、李某正洗着,女工朱某加入进来。不愿3人共用一个喷头的张某、李某,与朱某发生争吵。
过激言语刺激下,三人动起手,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用手推了朱某一把,朱某没站稳,倒向正在旁边洗澡的70多岁老人于奶奶。没有防备的于奶奶被撞倒在地,右手腕骨折。
经医院多次治疗,于奶奶右手腕仍留下残疾。经调解,于奶奶与女大学生及女工3人在赔偿数额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后,于奶奶将“动粗”的女大学生和女工一起告上玄武区法院。
于奶奶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
受伤老人:是你们3人把我撞倒的
于奶奶称,她当时正在洗澡,根本没有参与张某、李某与朱某之间的争吵。她也不知道3人扭打中是谁先推的谁。“反正是她们3个打架,把我撞倒在地,让我右手腕受伤的。”于奶奶生气地说。
于奶奶表示,她进医院后,被诊断为右手腕骨折。目前,虽经过近半年的治疗,她的右手仍落下永久性残疾,右手功能已经完全丧失,生活不能自理。3被告的行为,使她晚年在精神上、肉体上都受到极大伤害。
女工:她们推我 我才撞上你
庭审中,女工朱某辩称:“老人不是我故意撞倒的,当时张某用力推我,我身体不由自主倒向一边,没有任何心理防备。”朱某说,于奶奶摔倒受伤是张某和李某两人推搡所致,客观上她没有打架或扭打的行为,她是在无任何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被推到于奶奶身上的。
朱某还称,于奶奶一个70多岁的老人,到公共浴室洗澡应由家人陪护。对于奶奶的受伤,她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朱某还认为,于奶奶用药处方中的“正红花油”、“奥湿克”不应用于骨折,护理费也没有医院证明。
女大学生:是浴室没做好安全防范
女大学生张某在庭上表示,于奶奶的受伤要说责任,也是混合责任。“浴室没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起诉应将浴室作为共同被告。”张某辩解说,“虽然我推了朱某,间接导致了于奶奶的受伤,但我是一个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请法庭判决时予以考虑。”
张某的好朋友李某则表示:“我虽与朱某有争执,但朱某不是我推的,我对于奶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她对我的诉讼请求。”
张某和李某还表示,于奶奶去医院就医仅5次,而交通费却超过10次,不合情理。
法院:推人女大学生担全责
玄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就于奶奶受伤的过程来看,大学生张某用手推朱某时,应当预见在公共浴室的特殊环境下,伸手推人可能导致被推的人或他人的人身伤害。而张某仍实施了该行为,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大学生李某虽是争用淋浴头的纠纷一方,但其没有实施任何导致于奶奶受伤的行为,故李某不是对于奶奶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女工朱某在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情况下,身体被张某推向于奶奶,朱某没有主动实施侵害原告的行为,主观上对于奶奶受伤的后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而于奶奶与浴室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的人身侵权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于奶奶并未向浴室主张权利,故法院对于奶奶与浴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予处理。
法院据此判决:女大学生张某赔偿于奶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计78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