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局限于房地产销售、珠宝交易、拍卖企业等领域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二次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删去了前次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但仍保留原则性规定。这表明:我国立法开始“探足”房地产销售、珠宝交易等可能出现洗钱风险的灰色地带。
今年4月,这部我国第一部反洗钱法的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都有履行反洗钱的义务,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承担重点客户身份识别和对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监测,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等义务。
然而,此次审议的草案却删去了相关的具体规定,仅在“总则”中保留了对这些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陈舒说,立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规定是必要的,但这些机构对于如何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还缺乏实践经验,具体的操作规定值得商榷。
有关单位在草案征求意见时指出,我国法律未准许典当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客户信托、委托的财产,因此这些机构一般不存在被用以洗钱的可能;相反,投资行业发生洗钱行为的可能性很大,法律却未予规定。因此,此次审议的草案取消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列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行长缪曼聪表示,随着社会资金流动速度的加快和领域的拓展,洗钱渗透的领域可能会扩大且更加难以辨认,因此宜笼统规定,为今后留有空间。
据介绍,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正在利用珠宝、古玩以及贵重艺术品,在非金融领域进行走私和变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