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广播电台向村委会买断地块的永久使用权,用于架设广告牌,谁知一村民却拒绝接受补偿费用,并将广告牌的主人和村委会告上了溧水法院。
2002年,某广播电台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书:确定一公路段沿线高杆广告牌由该广播电台独家设立经营,并负责确定专门部门及专人统一协调相关行政村的选址工作,协助完成广告牌的选址、土地租赁、建筑安装等工作。 当天,有关部门就下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广播电台架设20块广告牌。
不久后,广播电台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用合同书,承诺向村委会每年每块支付5000元买断该地块的永久使用权。2004年,该广播电台在约定处建造了两块高架广告牌,村民小组随后将两块广告牌的收入按照人均74元分配给村民,可是村民李玲却拒绝领取这笔费用。“用我的责任田进行营业性广告宣传,那田地还有什么用?”李玲要求立即拆除广告牌。
法院认为,李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告牌用地就是她依法承包经营的,村委会也不予认可,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即使李玲对广告牌所占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她也应主张给予经济补偿比较适当,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朱道海 徐红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