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说,我国能源形势相当严峻,节约优先的方针没有得到落实,节能工作远不适应我国能源短缺的基本国情,远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国是能源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石油、天然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7%和7.1%,储量比较丰富的煤炭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6%。按目前探明储量和开采能力测算,我国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可采年限分别只有80年、15年和30年。
李铁映说,近年来能源消费急剧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最大制约,直接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他表示,与能源短缺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能源浪费惊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只有33%,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左右;2003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1倍;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世界的4.4%,而煤炭消费占35%以上,原油消费占7.8%(按当年汇率计算)。近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按2000年价格计算,2002年—2004年分别为1.30、1.36、1.43吨标准煤/万元,2005年与2004年持平,今年上半年同比上升0.8%。“十五”期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比)年均为1.04,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据测算,如果今后15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年均控制在1.0,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将超过50亿吨标准煤,这是我国根本无法承受的。
节约能源法实施8年来,我国的能源形势、管理体制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应尽快进行修订。
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已列入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李铁映说,要根据我国的节能形势,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快修订草案的起草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李铁映说,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应该成为一部规范节能工作的强势法,成为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结构转变的促进法,成为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费行为的约束法,为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