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猝死大学生父母获赔34万
法院认定吉利大学与王某有“雇佣关系”
本报讯 (通讯员范静王雪燕)尽管吉利大学坚称在去年10月16日的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中猝死的24岁学生王某不属该校的学生,王某之死和学校无关。 但海淀法院昨天的一审判决认定,吉利大学与王某有“雇佣关系”,判令学校赔偿王某家属34万元。
王某的父母诉称,去年10月,他们的独生子王某代表吉利大学参加了2005年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暨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当行至中国地质大学附近时,王某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王某的父母要求吉利大学支付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吉利大学代理人在答辩时表示,参加比赛时,王某刚准备到学校上学,但还没有交纳学费,也没有注册学籍,当庭,王某和学校到底是“学生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成为了本案争论的焦点。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并不是吉利大学的学生,但其代表吉利大学参赛,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
法官解释说,根据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规程的规定,该项赛事的报名工作是以各院校为单位,由各院校统一组织实施,由此可见,在王某是否代表吉利大学参赛的问题上,吉利大学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对此王某完全处于一种接受吉利大学安排支配的从属地位;根据赛事规程,取得较好名次的参赛院校将获得奖杯、证书等荣誉并有相应的物质奖励,吉利大学通过参加马拉松挑战赛在获得物质奖励的同时也能够扩大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从这一角度出发,王某参加比赛所付出的“劳动”也是为了吉利大学的利益;同时,根据王某父母提交的公证书等材料也可以证明,王某曾经多次代表吉利大学参加各种比赛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赛前的训练准备也都是在吉利大学教练的指导下进行,可以认定吉利大学为王某参加比赛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王某代表吉利大学参赛带有一定的连续性,而且是以完成比赛取得成绩这一特定目的而参赛。正因此,法院认为吉利大学与王某之间所形成的这种特定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和基本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