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郑州讯 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如果学校有赔偿责任但赔不起,政府或者学校举办者将接过这个责任。
昨天下午,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关于学校承担赔偿的问题,人大代表们最终将责任放在了学校的举办者身上。
会上,人大代表们对未购买保险的学校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非常关注。代表们反复讨论了“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赔不起怎么办”等问题。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最后认为,学校作为法人单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学校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筹措能力有限,学校举办者应当协助。至于保险,只能作为学校承担赔偿的辅助手段,不是主要承担责任方式。
因此,《条例》对此问题的规定是:学校应当负担的赔偿金或事故处理资金,由学校承担。如果学校购买了责任保险,由保险金赔付。如保险金不足,由学校负责筹措,学校筹措有困难的,由学校举办者协助筹措或承担。对于公立学校,举办者就是政府;对于私立学校,责任就放在了企业或个人身上。
《条例》规定处理期限为“十五日内”,学校应将伤害处理结果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时间比以前缩短一半。《条例》经省人大批准后将实施。今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将更有保障。链接:《条例》通过历程
4月18日,郑州市法制局向社会公开《条例》初稿,围绕发生在学校里的人身伤害,到底该由谁来负责?负多少责任?征求各方意见。
6月27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解决赔偿费用来源。然而有校方认为,学校拿不出这笔钱,并且没有相应的收费政策,容易被看成“乱收费”。
8月23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再次审议《条例》草案,否定了原稿中体育课意外人身伤害,学校无过失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同时增加了“学校应当向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介绍有关情况和救助措施”的条款,维护了家长的知情权。
8月25日,郑州市人大通过了该《条例》。学校及其举办者的赔偿责任更加明确。 (责任编辑:游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