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退休工人董某与养獭兔的张某,因买卖的獭兔死亡而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近日,一审法院判决,獭兔在交付后因死亡导致的损失应由买方董某负担。
董某与张某达成了口头协议,张某将9只种兔,以63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 董某付清獭兔款后,没有立即把獭兔拿走,让獭兔继续留在张某的兔笼里,因他家里的兔笼还没有做好,准备第二天下午4时来取。当晚,电闪雷鸣,大雨倾盆而下,9只獭兔由于受到过度惊吓,全部死亡,董某便要求张某退回獭兔款,张某不同意,两人遂产生纷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董某于当天付清张某9只獭兔款,其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獭兔已随着价款的支付而转移,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终结。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标的物9只獭兔在交付后因死亡而灭失的风险应由作为买方的原告董某负担。
(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