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5日讯(记者 闫晓智 通讯员杨俊晓田南阳)记者今天从烟台国际机场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有关文件,自2006年9月1日航班日期起,国内航线旅客燃油附加费将按以下标准执行:
国内航线旅客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30元提高到6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提高到100元。 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50元。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但如果发生客票变更的旅客须按新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费标准重新计收燃油附加。
上述价格自8月26日出票日期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