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冉多文一些轻罪案件可能会使当事双方结怨,引发更大的矛盾;一些少年犯罪者和过失犯罪者,即使不被判重刑,也可能毁其一生。如何快速解决纠纷争端,补偿被害人的伤害损失,教育挽救犯罪者,达到办案的良好效果?山东省烟台市委政法委不久前向社会推出的“平和司法”
办案理念,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受到人们赞扬。
烟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镇藤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平和司法”,是贯穿“恢复性司法”理念,其本意是执法公平,效果达到社会和谐。“平和司法”就是突出发挥“恢复性司法”的独特功效,及时补偿受害人的损失,避免双方矛盾升级,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有效地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
今年三月,山东省蓬莱市检察院受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杨某于去年12月23日无证驾驶一辆翻斗工程拖拉机,在该市南关路上,因事故停车未设置停车标志,致被害人驾驶摩托车行驶与拖拉机相撞,当场死亡。经勘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按照惯例,类似案件只要证据审核无误便可起诉,经济赔偿由法院裁决,但办案检察官却一改惯例,力促双方和解,双方最终达成10.5万元的协议,杨某还当面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其家属主动帮杨某求情,请求不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最终,蓬莱市法院采纳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3月20日,该院受理审查逮捕张某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给胡某的儿子办理调动为由,骗取胡某一万余元。在检察机关审查中,犯罪嫌疑人认罪并全部退赃。胡某表示只要把钱追回,建议不予逮捕。由于张某的父母垫付了一万元赔偿款,胡某见老人生活困难,出于同情退回1000元。经检察机关研究,对张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痛悔不已。
烟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时光向记者分析说,从民众的社会心理看,对簿公堂是老百姓最不愿意面对的。一旦打起官司,即便胜诉,他们也还有顾虑:低头不见抬头见,反目成仇如何相处?特别是已让受害人受到伤害,让被告进监狱对我们有什么好处?而作为被害方常常害怕犯罪者刑满出狱后报复,造成许多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们进行“私了”;从犯罪者的角度看,一些人偶然失足往往追悔莫及,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对方的损失,求得对方的谅解,以换来自己家庭的稳定和良心的安宁。这除了硬性的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让犯罪人从思想上解脱出来,使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解除;从法治的层面看,我们的传统法治的思想就是除了法律的惩罚外,还需让犯罪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罪过。
而“平和司法”的处理,主要是针对一些轻微犯罪和少年犯罪,它的使用还需要全社会的齐抓共管,从犯罪人所在的街道、单位、学校等,通过司法机关与他们的相互配合,帮教挽救,才能使这一司法实践更加完善,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犯罪人的悔过自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