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和小姨子长相厮守,河南省商水县原民政局副局长史洪海雇用当过屠夫的表侄王来,将一起生活了20年的结发妻子杀死。2005年8月26日,周口市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洪海指使王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本案中存在着对王来作案用的凶器以及作案时穿的血衣没有提取、缺少直接不变证据而被告人史洪海又始终不供等,所以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应留有余地,遂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史洪海和王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定罪量刑应当依照事实,依靠证据,而不能凭借怀疑和猜测认定犯罪,即便法官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被告人实行了公诉人员所控罪行,只要是没有充分的证据,法官就应作出无罪认定,这即是我们所说的“疑罪从无”,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处理疑案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却往往成为处理证据不足案件的惯例。
表面看来,疑罪从轻似乎是一种比较慎重的办案方式。其本意就是对那些论罪该判死刑、但证据又有“瑕疵”的被告人,判处死缓,先留下一条性命,如果终有一日抓到真凶,也留下一个还其清白之机会,若犯罪嫌疑人就是真凶,也没有让其逃脱惩罚。但如此做法对社会、对家庭、对当事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亦很严重。就拿史洪海雇凶杀妻案来说,史洪海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2006年4月26日,二审法院已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业已生效。但在公众看来,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却被从轻发落,人们只会感叹法律对无辜者的不公,对施暴者的宽容,进而怀疑司法的公正性;而对于史洪海及其家庭而言,若非冤枉,也可作罢,如若被冤,带给他们的灾难将是毁灭性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依法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办案所必须遵循的科学态度。这就是说,这起副局长“雇凶杀妻”案只能有两种结局: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史洪海则死罪难逃,必被处以极刑;否则的话,只能是“疑罪从无”,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宣告其“无罪”。像这样因缺少口供、相关证据而对其“留有余地”的判决,显然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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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副局长为与妻妹保持性关系雇凶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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