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亏损是股市风险所致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李桦)股民赵女士购买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的股票之后,九州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处罚,其股价大跌,赵女士因此损失了39万余元,她便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将九州公司及股票上市推荐人等告上法庭。
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厦门首例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的赔偿案作出判决,赵女士股票亏损惨重是因为股市风险,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赵女士是一位股民,2001年9月13日至2001年10月10日期间,她根据九州集团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以每股人民币5.24元至6.39元不等的价格,分八次买进“ST九州”股票100000股。
2001年10月26日,九州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ST九州”1993年定向募集股金没有足额到位,而在之后几年的申报材料中虚增了利润并做了虚假陈述;同时,“ST九州”违规将本公司总计达3.8亿元的银行贷款借给福建九州商社使用,但历年的财务报告均未做披露。为此,中国证监会对九州集团处以警告,并对九州当时的董事长赵裕昌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以下的处罚。
随后,“ST九州”股价大跌。赵女士不得不于2002年1月24日分别以每股1.64元和每股1.63元的价格各抛售5000股的ST九州股票,投资损失39万余元。为此,赵女士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将九州集团及股票上市推荐人等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来自市场的种种因素综合影响着股票价格,赵女士在受到虚假陈述侵权的同时,也可能同时受到其他风险的损害。“ST九州”股票价格下跌主要是受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影响,“九州虚假信息”与赵女士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厦门市中院驳回了赵女士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