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增值80万买卖双方引纠纷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卖方加收20万房款
深圳商报记者于瀛包力
本报讯转手时成交价182万,时隔两年办过户手续时增值80万,卖主改变初衷不想卖房,买主却坚持要购房。 经过双方律师艰难调解,最后房屋在原定价格上浮20万元成交。参与调解此案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马辉律师认为,市场房屋价格上涨过快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两年间这套住宅增值80万元2004年,某公司老总陈维高(化名)要到北京开拓自己的事业,便想把刚买下的盐田某高尚小区200平方米的豪宅卖掉。通过房屋中介交易公司,孟女士表示愿意购买这套房产,并向陈先生交付了25万元定金,双方商定的成交价是182万元。当时这套房产所处的楼盘还没有完全建成,也就是说开发商与陈先生之间并没有交楼。
商定房屋买卖成交后,陈先生、孟女士及房屋中介交易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除一份常规的房屋交易合同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关于房屋过户的协议,即因所买卖的房屋现为“楼花”,双方愿意在楼盘交付使用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2006年6月,距离双方约定两年后房屋过户的时间还差几个月,此时政府部门颁布了房屋买卖交易新政策,陈、孟二人决定立即着手办理过户手续。而在2005年,孟女士就已经在楼盘交付后,对从陈先生手里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为了装修这个房屋,她已花费了近50万元。
为了让过户顺利进行,孟女士找到一家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在看过双方的交易合同时,愿意为双方担保。陈、孟二人特签订了《赎楼合同》。赎楼过程中,要交3000元手续费,陈先生提出要让孟女士交,但孟女士不同意。本来就觉得卖方吃亏了的陈先生一气之下告诉孟女士:“这房子,我不卖了!”孟女士则说:“我房子都装修了,人也住进去了,你不能说不卖就不卖!”陈、孟二人各自找到代理律师准备诉诸法律。据初步估算,根据市场行情,陈先生的这套房产在他和孟女士发生纠纷时已涨了80余万元。经多次调解,买卖双方达成协议
双方律师介入后,经过调查,陈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纸无效合同,因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然而,孟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第三份“赎楼合同”应是有效的,原因是双方签订这份合同时,该房已领到房地产证书,《合同》是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签订的。此时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陈的律师认为,虽然按规定买卖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为购房不成立,但事实上,孟女士已住进了该房,造成了事实根据,对此,法律上也有承认房产交易成功的可能。孟的律师对此也表示认同,在胜负各占50%的情况下,双方代理人均尽力进行调解。
双方经过艰难谈判,陈先生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加收20万元卖房款,把房子卖给孟女士。这增加的20万元款项由孟女士出资15万元,担保公司和房屋中介让利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