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1日,农民丁钱明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塘园路505号打电话,因话吧经营者施某多收了3毛钱话费而与之发生争执,随即互相殴打。上海朱泾镇派出所民警传唤丁钱明,丁钱明与民警发生拉扯,丁昌群、丁昌恒见状阻止民警传唤小弟。 民警左手臂受伤。上海市金山公安分局以三原告殴打他人、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为由,决定对丁钱明治安拘留22日;对丁昌群、丁昌恒治安拘留25日。拘留执行期间,2005年9月15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对三人各劳动教养1年;9月23日,三兄弟被分送上海市第四劳教所及江苏大丰劳教所两地实施劳动教养。
2005年12月28日,三兄弟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诉至安徽庐江县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上海劳教委员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司法原则。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中国青年报)来源:扬子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