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讲述
缉毒罚没应全部用于禁毒
中国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张新枫昨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讲座上指出,中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禁毒法。 当前全球毒品问题呈蔓延之势,境外毒品对我多头入境的局面仍未改变。
张新枫概括了国际禁毒立法的主要特点:一是从本国国情、毒情出发,及时修订完善禁毒法律;二是普遍规定将缉毒罚没及缴获毒资、毒贩财产全部用于禁毒工作;三是针对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对禁毒执法作了特别规定。在谈到我国禁毒立法时,张新枫说,制定禁毒法,需要明确和解决以下重大问题:确定禁毒工作方针和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全面规范禁毒业务工作、构建完整的禁毒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禁毒法律责任;明确"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解读监督法
县级人大有权撤销政府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说,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等,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监督重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
乔晓阳说,第一,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二,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会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将进行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司法解释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乔晓阳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作出的解释,即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司法实践当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运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实也存在着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了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草案历经20年终于出台
乔晓阳说,从国家体制来讲,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所以,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出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准确地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所以需要时间,所以草案历经20年终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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