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产商“挪用”了房产销售资料中承诺的公共车位,宁波市北仑区一住宅小区的19名业主状告房产商侵犯物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被“挪用”的公共车位和公共用地归小区业主共有(据8月27日《现代金报》报道)。
为了“车位权”打官司,打了,而且赢了,让人长出一口气。虽然咱不是有车一族,但是作为业主,我们共同面对着一个强大的、有时还有强权倾向的对手,他们就是开发商,有时还有物业公司。我骑着自行车出入自己作为房奴的“奴府”,有车一族开着各种汽车进出同样的目标,在地位上,我们是相似的,所以,“汽车业主”打官司也是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他们的胜利有理由被看作是我们的胜利。
这几年,关于房地产,其价格让人们伤透了心,而在“权利”问题上,人们同样没有省过心,不被开发商和物业搞了一肚子气,就不叫正常。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开发商和物业都这么不近人情,甚至胡作非为,但是,不近人情和胡作非为却是在民众追求正当权利成为大势的当下,出现的一股股歪风。从维护权利的角度,和这些对手掰一下手腕,很有必要。但是,好像“万家诉讼”也是唯一的出路,并且是一个艰难的出路。连小小“车位权”都要打官司,更大的权利呢?
我在一个关于房地产的论坛上看过这样一个帖子:和开发商打官司就好比是两个人打太极拳,你强一点,他就往里面收一点。这个比喻非常精彩,但是还没有说准确,在我看来,说两个人打太极拳不错,问题是双方在打太极拳的修炼上等级不同、代价不同,最起码,人家有“实力”,能够耗得起,你能耗得起吗?宁波19名业主起诉的时间是2005年6月,而真正赢下官司是在2006年8月。这还算走运的,前不久有报道说,5月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和家园10幢1单元1401室的业主,因为装修欲改动卫生间,砸开墙体过梁后在场的人全都吃惊不小:过梁上原本应该有的两根起支撑作用的钢筋,竟是用两根毛竹代替的!我觉得这好像还不是“新闻”,因为早在3月份,我就因“毛竹代钢筋”的“地产科技发明”在《南方周末》上发表过相关评论。试想,当你鼓起足够的勇气,要和开发商较量一下,如果等待输赢结果的时间是一年,而且人家未必那么爽快地执行法院判决,那有多么恐怖?我估计自己先就崩溃了。关于“车位权”,我大不了暂时不用,我可以逃避这个问题,应该也急不死人,吓不死人,可是,在“毛竹代钢筋”的房子里住着,你根本无处可逃啊!还有近年来,以广州为最甚的业主被打事件,打官司和打赢官司就能解决一切“业主的害怕”问题吗?你时时都活在阴影之中,在很多时候根本享受不到一个业主的光荣,这个问题才是最致命的。
从这一点来看,打一个小小的“车位权”官司,和打一个更大的“权利官司”,都面临着一个同样的“权利格局”。这个“权利格局”,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和时间内,均不因官司而松动,不因孤独的争取而改善。
我们所处的全民买房的“业主社会”终究还没有让人建立起足够的自信,它离“权利无可侵犯”的理想还有多远?
大家对《物权法》盼星星盼月亮,说到底还是希望能够通过《物权法》的力量来为普通老百姓撑腰啊。不是说这部法律的出台,就能抵消“官司”,没有人会这样想,而是说,一个法律越来越完善的时代,是一个权利保证越来越有力的时代,一定能够给人们赋予更多的智慧。打官司,毕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啊,如果通过协商就能使开发商和物业感到巨大的压力,就能退避三舍,谁还愿意打官司,那不是冒傻气吗?即使是尊敬的“李敖之女”,她的官司情结还是透着一股无奈之意啊。
法律不是万能的,动辄打官司的“业主社会”一定是掉进法律工具主义里去了。
作者为本报首席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