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严控商品囤积居奇
《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9月1日起施行
金报讯(记者
岳德亮)不管是“非典”还是台风等灾难的来临,如果政府早做好应急处理的准备,粮食、药品等急需物品的价格都不可能在眼皮底下大涨大跌。 从今年9月1日起,旨在遏制物价异常波动的省政府规章《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将正式施行。
据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柳萍介绍,这是全国首部将价格监测与价格预警、应急处置有机结合的省政府规章。目前,浙江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因此,对市场价格进行有重点、及时、科学的监测预警,可以帮助政府有针对性地采取价格调控监管措施提供服务,避免市场价格大起大落。
居民日用品重点监测
肉价在涨,糖价回落,成品油还要继续涨……《办法》规定,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监测预警。所谓重要商品是指粮食、肉类、蔬菜、色拉油,以及成品油、液化气等居民日用品和生产资料以及与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密不可分的商品和服务、资源稀缺的商品、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以及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
价格预警及时报告
《办法》规定,价格监测预警要实行报告制度。全省各地将采取一种网状监测,在粮油、副食品等市场或经营企业里设立价格监测点,并由专人负责真实、及时、准确地采报价格的最新信息。
根据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指定能代表本地区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价格信息,将给予适当的经济费用。这些定点单位也应当按规定,真实、及时、准确提供价格及相关信息,不得拒报、瞒报、虚报、迟报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虚报价格信息要处罚
明明最近蔬菜、鸡蛋的价格一直在涨,如果价格监测部门睁着眼睛说瞎话,故意虚报或篡改价格信息,怎么办呢?要对责任人依法处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警示信息。警示内容包括,已查处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市场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价格法》里所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及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向社会发布的价格警示。如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