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点题:
8月23日晚报《请人帮忙收债反遭抢走借条》报道了一起因抢借条被检察院批捕的案件。在我市,类似案件并非首例。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该法律条文中,行为人暴力劫获的是“财物”,那么抢“借条”究竟算不算抢劫,本期法治沙龙将进行探讨。
案情回放:
本月中旬,石柱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王某、谭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
检方介绍:去年初,王某在冉某舅舅处借了2.13万元,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只还了3000元。今年6月18日下午,冉某找谭某等人帮忙收债,报酬是2000元。谁知谭某等人反被欠债的王某收买,王某愿支付1万元,要谭某等人想办法弄回借条。
几人预谋后,王某主动请冉某出来吃饭,谭某等人作陪,原打算将冉某灌醉后偷走借条,可冉某根本不喝酒。之后,谭某将冉某带到宾馆继续吃喝。谭某等用事先准备好的K粉对冉某实施麻醉,然后拿走了借条。
次日,谭某等人向王某要到5000元现金后,便将借条烧毁。
交锋一:借条是不是财物?正方:借条应是财物
律师邓继为:作为一张纸,借条本身就是物品,何况它被赋予一种债权性凭证的本质特点。因此,无论借条能不能兑现,它都是一个物品,是财物。
律师谢纲:借条是不是财物,只要看它本身是否具有可兑现的特征。
律师汪志国:借条作为权利性凭证的载体前,本身是一种纸属性的物品,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它属于财物范畴。
学者陈世伟:由于社会变化发展,财物概念的内涵外延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我倾向于认为借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它可以被认定为抢劫罪意义上的财物。反方:借条不是财物
律师郑洋:借条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凭证,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兑现而实现钱物的转换,只对特定的双方才能实现。但从实际上来说,借条本身并不是一种财物,也就难以符合抢劫罪概念所规定的财物条件。
律师杨继云:借条仅仅反映的是一种合同关系,而不是实在的一种如现金、汽车等直观的财物,从这点上看,借条只能算是财物的兑现券而已,而不是抢劫罪概念意义上的财物。
交锋二:占有借条=占有现金?正方:占有借条=占有现金
律师邓继为:虽然不是唯一的证据,但是借条在对财产的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借条对债权人而言,是主观上的财物。只要有借条在,就会让债务人寝食难安。尤其对本案而言,借条更可能是唯一有效的证据,否则债务人不会想去把它抢来烧掉。
律师谢纲:借条作为债权人手中的一个凭证,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丧失,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有了借条,就能主张到自己的经济权利,从而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利益等。反方:占有借条≠占有现金
律师郑洋:借条只是一种权利性凭证,不是那种“见票即付”的凭证,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借条被他人夺占,并非等于是债权人的钱被他人夺走,也不等于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不存在了。
律师杨继云:从借条的产生来看,它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它不是此关系的唯一证据,还有如录像、录音等证据证明此关系。即使在借条弄没了的情况下,债务人还是要还债,只要有证据证明他欠你的钱。因此,借条的占有,并不能说成是现金的占有。
交锋三:抢劫还是暴力赖账?正方:本案构成抢劫
律师邓继为:抢劫罪作为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抢借条行为一旦发生,就犯了抢劫罪。借条是一种权利性凭证,对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而言,它是主观意义上的一笔钱,而不是一张纸,抢走借条就是抢回一笔钱。因此,他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学者陈世伟:抢走借条是否能真正实现行为人想免除债务的目的,这个与定罪无关。反方:只算暴力赖账
律师郑洋:抢劫罪概念的通说是“当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当场”劫取财物。而抢借条案中的债务人是合法占有借款在先,继而才想非法占有,想把账赖脱。有的人赖账是平和地赖,有的人就用暴力抢回借条来赖,至于最后能不能赖脱,那是造化。另外,抢借条本身并没有让债权人的钱飞了,只是造成他对那笔归他所有的钱能否要回面临不利。因此,从抢劫罪概念中“当场劫取财物”的时间特征来看,抢借条可能只是行为人想赖账而已。
律师杨继云:借条作为物品,不过是一张纸,只是一张对债务人有特定意义的纸。抢一张纸,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因其情节轻微,不能入罪。因此,抢借条不构成犯罪。另外,行为人之所以要抢借条,是想把债务除脱,也就是想赖账,只不过使用了暴力的方式而已。
争鸣:刑法中“财产”应作扩大解释
学者陈世伟:借条实际上是追索债务获得财产清偿的凭据,对债权人而言,就是一种财产性的利益。而根据现行刑法第9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公民私人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可见,股票、债券等权利凭证已明确写入刑法保护的财产对象,而借条则没有。建议对刑法中的“财产”应作出扩大解释,将财产性利益纳入刑法所保护的财产范畴。刑法保护的力度应有所差别
律师郑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抢劫存折、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行为,已定性为是抢劫行为,抢劫数额的计算可以参照盗窃这些权利凭证的计算方法。之所以未将“借条”或是“欠条”列入其中,我认为有一定道理,因为刑法的保护力度应当有所差别,有些行为不足以上升到要用刑法来调整。比如,同样都是公文印章,刑法280条规定,只要是公文印章,无论是国家的还是公司企业的,伪造都构成犯罪;但盗窃抢夺,则只有针对国家公文印章的,才构成犯罪。
点评:抢第三人的借条算不算抢劫?
律师汪志国:若加害人并非借贷关系的债务人,其抢走借条有可能仅是实施报复。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失去借条,损失是相同的,但加害人并无非法占有财产的主观故意,其实施的只能算是损人不利已的行为,不算犯罪。进入诉讼后抢借条该当何罪?
律师冯乔兵:若本案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为让对方承担败诉后果而雇人抢走借条并焚毁,依据刑法第307条之规定,实施抢劫、焚毁行为者可能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而指使他人抢劫的债务人却不构成此罪,因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法人法语:
冯乔兵:
若是一张破旧的羊皮纸被抢,但却是藏宝地图,算不算抢劫?
陈世伟:
对刑法中的财产应作扩大解释。
邓继为:
抢劫不论财物多少,就算抢一张纸也构成抢劫。
郑洋:
抢借条并未当场兑现财物,就不构成抢劫。
杨继云:
没有了借条,不一定丧失债权。
相关案例
2004年12月,20岁的赵枚(化名)认识了南岸五小区的一私人诊所的张医生。之后,赵常向张借钱,至2005年5月,赵共写了11张欠条,共借款3.6万余元。同年6月1日晚,赵用麻醉药将张放倒,然后将欠条抢走并销毁,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南岸区法院以抢劫罪对赵枚进行定罪量刑。
晚报记者陈亮张勇
来源: 2006-08-28 0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