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在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南反季节农业首当其冲。业内人士指出,海南农业界需要重点了解源头治理、市场准入、分类指导三个方面的内容。
内容涉及方方面面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定义,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该法的目的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该法共分八章,分别是: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五十六条。
可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和生产有专门规定,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管理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立了源头治理与全程监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专家指出,农产品生产链条长,生产环境开放,不可控因素多,各个生产环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必须确立全程监管的理念,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控制,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的农产品。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禁止五种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销售企业应承担的义务,要求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部门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从生产经营记录、包装标识、赔偿责任主体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而分散、生产经营方式和规模差异很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分别对农户、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确立了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同时,确立了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通过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培训,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和生产技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为其成员开展技术服务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