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煜儒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06年9月1起提高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30元提高到6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提高到100元。
此外,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50元。(责任编辑:郑剑峰)
手机竟收到色情图片
性文化扑克牌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