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处见证历史的老房子,在经历了漫长的72年之后,引发了其权属之争。6名原告将现在房屋的两名产权人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主张对争议房屋拥有共同产权,并要求依法分割房产。8月25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请因丧失诉讼时效而被法院判决驳回。 尽管案件一审尘埃落定,但案件背后历经沧桑的老宅故事却鲜为人知。65年前房主死于轰炸
坐落在南京市灵隐路上的一处独院老宅,使人一眼望去,便能感受到这处旧式建筑所经历的风雨岁月。这处房产始建于1934年,是一个名叫王桂荧的富家女在与丈夫王松泰成婚后,用娘家的陪嫁金买地建造的,房子建好后登记的房产户主为王桂荧。
王桂荧一家住进新房不到3年,侵华日军便占领南京城,对南京人民进行疯狂的残杀蹂躏。为了逃避日军的血腥杀戮,王桂荧一家弃下房产逃往重庆躲避战乱。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王桂荧最终还是没有逃过日军的残暴行径,1941年12月的一天,日军飞机对重庆实施狂轰滥炸,王桂荧女士在奔跑中不幸被击中,青春年少的她就这样活活被日军的炸弹炸死。从此,丈夫王松泰及一双年幼的儿女,恨透了日本军国主义所犯下的滔天罪行。
王桂荧死后,其丈夫王松泰带着他们的儿子王胜利、女儿王艾丽艰难度日。南京灵隐路上的新家无人居住,尘埃与落叶布满了不大的院落,显得一片萧瑟。
1943年,王松泰再婚,娶了一个名叫陈美英的姑娘,之后又相继生下王奋进、王奋发、王艾梅、王艾芳四个子女。加上与王桂荧生的一双儿女,王家在战火纷飞的年代变成了一个大家庭。
日军投降后,王松泰带着一大家人返回了南京的家,不过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灵隐路上的那处私家宅院的产权,仍登记在已故的王桂荧名下。父亲将房主改成长子
新中国成立后,灵隐路的那处私宅命运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1951年政府进行房产登记时,王松泰因不愿做有产阶级的房产主而备感苦恼,思来想去,他最终决定将房产的户主由已故前妻王桂荧改为已长大成人的长子王胜利。
1952年,王松泰因病去世,同年全家迁离南京,之后,南京灵隐路上的私宅由陈美英做主,先后租给多户人家居住。老宅再次经受命运的考验。
1958年,南京市私人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诉争房屋随后由国家统一管理。在后来填写的房屋情况表上,登记户主为王胜利,“代理人”栏有陈美英的盖章。1966年8月,该房产权成为公有,宅子由此脱离了主人。在此期间,王家后代均已学有所成,他们有的生活在上海,有的生活在北京。
转眼20多年过去了,国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收归国有的私房纷纷落实政策,开始物归原主,灵隐路上的王家老宅,也许根本没想到还会有这一天。王家子女和后代,从此一次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灵隐路私宅的产权,但落实政策工作事关重大,非一日可以办妥。
1994年8月王胜利故去,其妹妹王艾丽亦于1996年6月离开人世。这对兄妹去世前,未能看到私宅产权归属的结果,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之后,2002年5月间,喜讯果然说来就来,南京市鼓楼区房产局通知王胜利的子女前来办理返还房产事宜。随后,王胜利的女儿王丹丹由北京赶到南京,办理了灵隐路房产的有关事宜。2004年11月,王丹丹、王丹颂在南京市房产局领取了该房产权证,房产证上记载的面积为133.77平方米。为争老屋小辈上法庭
自从房产登记在王丹丹、王丹颂名下后,王松泰与陈美英所生的4个子女、王桂荧的女婿李志强及外甥女李菁,便一次次找到王丹丹、王丹颂协商,称他们理应对灵隐路的那套私宅共同拥有产权。而对此主张,王丹丹、王丹颂却不愿答应,房产权属争议矛盾由此引发。
2006年5月,李菁等6人一并将王丹丹、王丹颂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对争议房产拥有产权,并依法对争议房产作出分割。
6名原告诉称:王艾丽、王胜利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归还灵隐路房产,两人去世后,王艾梅、王奋进、王奋发等人继续向有关部门追要房产,终于在2002年5月鼓楼区房产局电话通知王奋发,要求王胜利的子女前来办理还房事宜。后王奋发等该房产的共有人,共同委托王胜利的女儿王丹丹代表大家来南京办理有关事宜,但此后该房产被登记为王丹丹、王丹颂两人共有。原告方多次与被告方协商未果,只好诉至法院,通过法律主张应得权利。
案件审理中,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辩称:1951年2月25日王胜利的叔叔王海平在《亲属证明书》上签名,证明王胜利的生母王桂荧于1941年12月被日军炸死,王桂荧在南京灵隐路的房产由王胜利承继。1953年王胜利并非代表其他共有人进行房产登记,该房产归王胜利一人所有;现该房产已登记为两被告共有,原告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方均同意调解,但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法院认定已失诉讼时效
本案所争议的房产已历经了70余年的沧桑岁月,如今小辈们为争这处房产的属权而走上法庭,实属不多见。在这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法院对此会作怎样的认定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同时规定,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两年或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本案中,诉争房产原产权人王桂荧1941年死亡后,直至1951年2月办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其亲属证明书上明确该房产由王胜利承继,1953年该房产正式登记在王胜利名下,该事实应能说明诉争房产权明确,诉争房屋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据此法院认定,原告的民事权利被侵害已经超过二十年,故法院对被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现六原告起诉被告,因超出最长诉讼时效,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并没有否认原告的诉讼理由,他们只是输在诉讼时效上,这多少让人感到遗憾。原告方是否提出上诉?目前尚不得而知。
经历了72年的风雨沧桑,目前地处南京市中心地段灵隐路上的那处老宅,仍静静地被一片绿色环抱着,大门一直紧闭着,似乎在向人们无言地诉说着自己走过的坎坷经历。老宅也许并不知道,如今在自己坎坷的经历中,又添加了一道痕迹。老宅如果会说话,也许它会告诫原主人的后代们,千万别为自己的归属伤了和气,本是同根生,有事好商量。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