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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检察院检察长 田永生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制度创新。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应从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是推进民主政治的需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将执政党的政治诉求制度化、规范化的实践探索,体现了执法公正、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等现代执法理念和价值观念,是我国宪法中关于人民当家做主原则的具体表现,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保障公民的权益。
二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人民监督员制度蕴含的人民监督思想与当代司法民主的理念吻合,与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一致,符合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世界发展潮流。
三是维护人权价值的需要。无论侦查活动还是审查起诉活动都可能使公民的人身自由、个人隐私等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使犯罪嫌疑人处于弱者的地位。公民参与司法有助于监督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执法,及时制止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行为。
四是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进行外部监督,可以有效规范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滥用检察权违法办案,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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