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文胜目前,我市众多的市民都使用助力车代步,全市究竟拥有多少辆助力车已难以统计,但助力车引发的事故却不时发生,各类安全隐患也是许多人忽视。下面这个案件,对购买和使用助力车的市民,可以从中吸取一些教训。 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状告执法部门案件。
案发还得追述到今年4月25日。当日晚约11时,临桂县青年男子李某驾驶一辆助力车,搭载一同伴由北向南行驶在滨江路。助力车外型似女式两轮摩托车,是李某向朋友小李借用的,当车行驶至滨江路与依仁路交汇处时,不幸发生了。一辆出租车由南向北正常驶来,李某驾驶的助力车前部与轿车前部左侧相撞,造成李某受伤,搭载的同伴骨折,助力车严重损坏。
当晚,李某等很快送进医院治疗。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迅速到达,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发现事故助力车无牌照,为确定该车类型,交警委托市旅游车船总公司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为车辆进行检测,同时确定该车的排量。4月28日,检测站的检测结论认为,该车属轻型摩托车,排量45CC。
鉴定一下,事故责任认定就对李某非常不利,以至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还要负交通事故责任。在该事故中,交警明确李某有如下三项交通违法。
轻型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持有驾照。李某以为该车属非机动车,无驾照也可以驾驶,结果被认定为无证驾驶。
滨江路是单行线,明确规定机动车只能由南向北行驶,不能由北向南逆行,非机动车除外。但李某的车被确定为机动车,由北向南逆行属违法行驶。
同时,交法明确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依据上述,交警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作出处罚。考虑到李某等人在事故中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实际情况,交警从轻处罚。认定李某在事故中无证驾驶、违反标志及载人,罚款400元。
但李某大喊冤枉。李某表示,助力车是朋友小李于2005年8月10日,在桂林一生产厂家购得。厂家明确表示是助力车,而不是轻便摩托车,并提供购车发票,发票上也写明:电动助力车45CC。车辆无牌是因为临桂交警按规定,不准许助力车上牌,所以该车无任何牌证。李某认为,正是厂家明确该车是助力车,自己才将车作非机动车使用,以至给自己造成不幸。
李某一纸诉状将交警部门告上了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消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助力车)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车辆最大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质量不超过40公斤,必需具有脚踏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和电助动力功能。
汽油助力自行车定义为:排量不超过30CC,时速不大于20公里,质量不大于40公斤,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的车辆无踏脚,有汽油缸,检测排量为45CC。事发现场,李某当时的车速达40公里。据有关人士介绍,45CC排量的车辆,最高时速可达50公里。从调查情况表明,李某持有的生产厂家发票,无法证实车辆是助力车,实际却是轻便摩托车。
最近,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交警部门对李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有关部门提醒市民,购买和使用助力车,应注意检查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助力车技术标准,不能仅听商家的宣传,以避免给自己造成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