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助学贷款不发的关键是确立风险主体
云南省教育厅日前透露,截至目前,该省2005学年近两亿元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约有8000万元贷款未按期发放。这意味着该省约两万名贫困生没有及时得到资助(8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一边是助学贷款供不应求、“僧多粥少”,另一边则是助学贷款被人为地摁着不发,可想而知,八千万的助学贷款会给贫困学子和高等教育带去何等巨大的负面影响。云南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主任卢宇辉表示,“由于银校合作不力以及毕业生还贷逾期率居高不下,导致银行的放贷风险加大,其积极性受挫,影响了助学贷款发放进度。”
高校毕业生贷款违约自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在今日就业形势严峻、工资待遇普遍走低情况下,出现“贷款违约”局面并不完全是高校毕业生“不想还”、“想赖账”,更多的是他们“没法还”也“还不起”。一味地把责任推向大学生,归咎于他们的诚信度,不但有有失偏颇的嫌疑,更无助于“贷款难”、“还贷难”的解决。
纵观目前助学贷款的整个过程,我们可以发现:银行、高校和学生都是助学贷款的风险载体,尤其是银行,承担了助学贷款的绝大部分风险,成了风险主体。可是按照“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我们知道银行其实并不应该成为风险主体。
助学贷款的受益方包括学生、高校和政府(最大受益方),获得资助的学生承担还贷责任天经地义,高校提供贷款担保和其他便利也无可厚非,公共财政为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买单也是职责所在。在高校学生进入社会后,政府开始从他们身上获得劳动力价值与贡献,但是贷款的风险却一下子全部转移到“就业难”、“薪资低”的毕业生头上,这显然不够合理。
笔者认为,贷款的学生进入社会后,政府仍应和他们共同承担贷款风险。一方面,政府应该取代银行,成为助学贷款的风险主体之一,如果毕业生因违约或生老病死而无法还贷,政府应该动用公共财政向银行赔付相关贷款,唯有这样才能调动银行在助学贷款上的积极性、让助学贷款体系良性运转;另一方面,政府应该积极配合各方面,引导和教育大学生形成良好的信用观念,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从法律和机制上尽力避免和制止“有钱不还”等贷款违约行为;还有,政府在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同时,不妨根据现实状况,重新调整助学贷款的还贷期限和还贷方式,站在贷款者的角度换位思考,尽一切可能为他们提供相关便利。
无论是从微观的人才培养,还是从宏观的助学贷款机制上来看,八千万的助学贷款被摁着不发都不是好事。我们期待着政府能够成为助学贷款的风险主体,一个更为合理、人性化的助学贷款体系能够尽快建立。(邓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