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魏影)为了切实做好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近日,莲湖区市容卫生管理局与莲湖区物价局联合,在辖区内正式开始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认证。
据了解,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对象是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标准,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通知》(市政办发[2005]71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收费体制上,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卫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生产、生活垃圾统一管理办公室收取。城中村村民和村内企业及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卫局委托区农村工作局收取。辖区内其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除二环沿线商业饮食门店、集贸市场、居民院落和2004年以来新开办的企业、商业门店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生产、生活垃圾统一管理办公室收取外,均由各街道办事处和农村工作局按辖区收取。
为了减少执收成本,执收单位在收取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时,经收费对象同意后可采用预收方式,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按旧的标准已经预收的生活垃圾费用,不再清退,但在预收期满前,也不再按新标准收取差额部分,更不得重复收费。同时,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还在下发的文件中要求,杜绝在收费过程中出现的吃、拿、卡、要以及恶意压低收费标准或不撕票据收费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