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来论
近日广东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在《莫让庞大人口拖延广东现代化》一文提出,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对这类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拜读此言论后,我们一方面对郑教授的社会良知肃然起敬,另一方面又担心会因此向民众灌输一种错误的刑法或刑罚理念。不是很快就有人在网上附和:“对所有的人应该一视同仁,不管是有钱人还是穷人,只要超生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在此我们应该强调的是刑法和刑罚的用度问题,即针对什么制定刑法和怎样运用刑罚的问题。
从伦理道德角度出发,自然犯(也称刑事犯)的入刑定罪顺应民情世事,争议一般不大,但是我们认为法定犯(也称行政犯)往往反映一个国家的法制环境,进一步体现这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所以国家为此制定刑法时会越加慎重。
最典型的莫过于对违规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处理。毋庸置疑,这种行为确实加剧了我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严峻形势,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修订案(六)在二次审议稿中还将其规定为犯罪。但是由于争议较大,最终公布时去掉了该项条款,充分彰显了在运用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最底防线”时的慎重。无疑一些法律意识淡漠,个人利益至上的人不顾国情法律超生的行为是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这种行为是否会像杀人、放火等传统刑事犯一样遭到世人的一致唾弃呢,或者说是否达到了冲破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度”呢?
可想而知,国家现在因为人口膨胀能够用刑罚处置超生的人,有一天人口出现负增长,会不会对不愿意生育的人同样动用刑法呢?至少,在一些出现人口负增长的国家里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
张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