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理参与诈骗巨款涉案金额百万元
犯诈骗罪被判10年
一个是银行客户经理,一个是自行车公司财务经理,二人勾结在一起,分次从自行车公司挪走了上百万元。 日前,二人双双被法院以诈骗罪判以重刑。
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生人,原为某银行天津大港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人宋某,男,与王某同岁,原为本市某自行车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王某为了替另一银行天津大港油田支行的工作人员关某(女)完成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向熟识的宋某提出向其所在的自行车公司“借款”的主意,二人随后以揽存款为名骗得了该公司老总王某某的信任。同年12月30日,宋某将该公司4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了王某,王某随后交给关某,关某倒出现金后以个人名义存入了自己工作的银行。2005年1月6日,关某将钱归还后,王某只还给自行车公司25万元,将剩下的15万元据为己有。
2005年1月17日,王某再次找到宋某,二人又以上述手段从自行车公司骗得50万元的转账支票。王某随后倒出现金,将钱交给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朋友张某用于经营。
2005年7月,为了弥补前两次挪钱造成的账面亏空,王某、宋某二人再次合伙从自行车公司骗出100万元的转账支票。王某将现金倒出,随后和宋某以王某某的名字开户,将该100万元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存入王某所在的银行,王某同时办理了卡折合一的借记卡。随后,王某将存折交回自行车公司,自己则私自用借记卡分多次将100万元取出,其中的65万元被其用于补上前两次的亏空,剩下的35万元则被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购买彩票。
2005年11月,王某故伎重施,再次从该公司骗款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购买彩票。后该公司追款,王某无力还款出逃。
案发后,宋某将65万元现金退还给自行车公司,并将个人拥有的一套价值35万元的住房抵押给该公司。经认定,王某诈骗数额为150万元,宋某为100万元。
日前,大港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记者:张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