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对我市许多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的现状进行了报道,不少市民对此种做法进行了谴责。近日,一些法律界人士拨打本报热线称“禁止自带酒水”违反了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加以整治。
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说,部分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是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据说还是为了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是,国际饭店业酒水价格利润在10%左右,而国内饭店业酒水价格利润多在100%左右。如一种“五粮液”低度酒,在市场上卖二三百元,而在部分星级饭店里要卖到400至600元。因此,在“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的背后是商家通过出售酒水赚取暴利,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位法官说,“禁止自带酒水”以及收取开瓶费,作为交易的附加条件,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对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的自愿选择权。“禁止自带酒水”显然违背了这一条款。另外,《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所以,酒店向顾客收取开瓶费无法可依,对消费者而言就是侵权。
一名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消费者进入餐馆、酒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其选定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时,就有权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是否自带酒水进酒楼、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虽然顾客在就餐消费时可以不选择酒水,但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就是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这一做法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另外,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的格式合同。
另外,法律界人士也表示,法律并不是一味地保护消费者而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经营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菜与酒水如何收费,自定经营内容。另一方面,顾客有知情权,有自主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酒店收取高额开瓶费牟取暴利是一种违规行为,但是,消费者自带酒水也非无所顾忌。如在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引起其他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时,经营者可以免责。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正在起草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有望将餐饮业纳入条例规范范围,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违法也很可能同时写入该条例。·记者刘博文实习生 姜群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