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8月28日电(记者任硌)2005年5月12日,四川攀枝花市松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畔海煤矿1580井发生一起致21人死亡、8人受伤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近日,这起事故的责任人郭志安、刘光华、邱发湘、荀兴飞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郭志安系畔海煤矿1580井承包人;被告人刘光华系受被告人郭志安的委托全面负责该井的生产和管理;被告人邱发湘系攀枝花市松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松杰公司)法定代表人,畔海煤矿1580井业主;被告人荀兴飞系畔海煤矿矿长。
2005年5月11日,1580井停工休息一天,关停局部通风风扇,使该井23#南下山区域瓦斯积聚严重超标。2005年5月12日7时,1580井在无瓦检员及未进行瓦斯检查的情况下,刘光华仍组织52名矿工进入井内进行作业。因无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积聚在23#南下山区域的瓦斯排释缓慢。当日8时40分,在该区域作业的无放炮员资格的矿工李开宏用放炮器启动放炮,因放炮母线裸露短路产生火花引发瓦斯爆炸,致21人死亡,8人受伤,李开宏亦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四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抢救,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反映事故的经过,参与处理善后事宜,郭志安与邱发湘对死亡和受伤的矿工进行了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志安、刘光华、邱发湘、荀兴飞违反煤矿生产安全法律和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