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近日,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交通部门“依法”责令车主补交本金、滞纳金、罚款共计约76万元,其中滞纳金总额高达49万元。
尽管如此“天价滞纳金”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和质疑,但交通部门却理直气壮:根据1992年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其实施《办法》规定:对偷逃费用的车辆,除要缴本金外,交通部门还要对其罚款。 偷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车辆,将处以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连续偷逃6个月以上,处以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对无牌行驶和报停后行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按每日1%的标准依法收取滞纳金。而依据这一标准,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现行银行利率的507倍。
“以罚代管”该改一改了
缴纳养路费是车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车主拖欠养路费当然要追缴,但交通部门的如此“天价滞纳金”制度也值得商榷。这一制度是十几年前制定的,有关部门当时也并没有以“听证”等方式与百姓商议。
“天价滞纳金”背后折射出的,是交通部门“以罚代管”的“惰政”积习。现在机动车都是电脑信息化管理,哪辆车缴没缴养路费,打开电脑就能查到。看来,“天价滞纳金”的制度应当改一改了,交通部门“以罚代管”的“惰政”积习更应改一改,拒不改进的,也应罚缴“不作为”的“滞纳金”。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