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调节收入分配有效杠杆之一的税收,应该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场改革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记者为此专访了财税专家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胡怡健。
胡怡健认为,“在有关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中,税收这一杠杆既要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也不能过度夸大税收话语权。 在初次分配中,应针对资源垄断性企业由于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进行征税,让这部分收入更多归政府所有。在二次分配中,发挥个税对中、高收入人群的调节作用,拉开个税间距,保障低收入者权益。”
对资源涨价收益征税
在我国,初次收入分配主要是生产要素分配,市场起主导作用。由于存在部分资源垄断性行业,这些行业从事者收入相对较高,税收杠杆能否在这一领域发挥作用一起存在争议。
胡怡健表示,“如石油、电力、电信等行业经济效益好的原因是这些企业垄断了资源,资源价格上涨必然导致利润上升,市场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应尽快对资源涨价收益进行征税,让这部分收入更多归政府所有。此前开征的特别收益金已为资源税征收奠定了良好的开端。”
今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目前的起征点为40美元/桶,5个等级征收比率分别为超额收入的20%至40%不等。
胡怡健认为,“在征收特别收益金的同时,还应该将资源税现有的计征方式进行变革,即从此前的从量征收,改成从价征收,也就是按照销售收入来征收,这样可以起到调节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作用。”
进一步拉开个税间距
胡怡健指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主要集中在二次收入分配领域,二次分配中,税收对缩小收入差距、为政府提供转移支付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如对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消费支出征收消费税、对财产征收财产税等等。但在个税方面,仍旧存在制度不尽合理、管理不健全等问题。”
个税制度本身存在三方面缺陷。首先,个税起征点仍然偏低,地区差异没有纳入其中。上世纪80年代,我国个税起征点是800元,纳税主体是中、高收入人群。尽管起征点已提高至1600元,但纳税主体却转变为中、低收入人群,这多少有些背离国家“着力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的政策初衷。(下转第2版) |